(一)印花稅的概念
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、領受、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。因納稅人主要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票來完成納稅義務,故名印花稅。
(二)印花稅的特點
1.征收范圍廣泛
改革開放以來,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依法書立各種憑證已經成為普遍現象,為印花稅提供了廣泛的稅源。印花稅規定的征稅范圍廣泛,凡稅法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、產權轉移書據、營業賬簿、權利許可證照等都必須依法征稅。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共有5大類13個稅目,涉及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。
2.稅率低、稅負輕
印花稅的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一 (租賃、倉儲合同),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(借款合同);按定額稅率征收的每件5元。與其他稅種相比,稅率確實要低得多,稅負也輕得多。稅負輕是印花稅的一大特點,容易為納稅人接受,因為在全世界廣泛推行。
3.納稅人自行完稅
印花稅與其他稅種不同,實行 "三自"的納稅辦法。即納稅人在書立、使用、領受應稅憑證而發生納稅義務時,先根據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適用的稅目稅率,自行計算應納稅額;再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,并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稅憑證上;最后由納稅人按 《印花稅暫行條例》的規定,對已粘貼的印花稅票自行注銷或者劃銷。自此,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才算履行完畢。而對于其他稅種,一般都是先由納稅人申報納稅,再由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應納稅額,然后由納稅人辦理繳納稅款手續。
4.輕稅重罰
印花稅雖然稅率較輕,但是,納稅人一旦違反稅法,將會被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5.多繳不退不抵
印花稅條例規定,凡多貼印花稅票,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。
6.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
印花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書立、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,具有憑證稅性質。另一方面,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,因此,對憑證征稅,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。
(三)開征印花稅的意義
1.開征印花稅,為國家積累建設資金。印花稅雖然稅負輕,但是征稅面廣,可以積少成多,成為財政收入很好的來源渠道,為國家積累建設資金。
2.開征印花稅,借以了解經濟活動情況,可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立。開征印花稅,通過對各種憑證貼花和檢查,可以及時了解掌握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,便于對其他稅種的征管,有利于配合其他經濟管理部門貫徹實施各項經濟法規,逐步提高各項經濟合同的履約率,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,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的建立。
3.開征印花稅,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。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,自行購買印花稅稅票的繳納辦法,并實行輕稅重罰的措施,這些都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。
4.維護我國涉外經濟權益。印花稅是國際通行的稅種。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,開征印花稅,有利于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貫徹稅收對等原則,維護國家經濟權益,促進對外經濟關系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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